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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任想通过起诉公安机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以为法院会秉公执法,依法判决,不料,几天之后等来的却是一纸行政诉讼裁定书。那裁定书是这样号的:

    行政一审裁定书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xxxx)xx法行初字第xx号

    原告:曹庐任

    性别:男

    民汉:汉

    出生年月:(略)

    居民身份证号(略)

    居住地址:(略)

    被告:长水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朱泉云,职务:所长。

    被告:钢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诉称,其在做生意卖洗洁精时被一个化名叫郑知远的人以请客拉关系为由诈骗现金人民币壹仟五百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均拒绝立案侦查,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追究长水派出所包庇犯罪份子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判决钢城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郑建时抓获归案,同时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本院裁决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一审裁定,如原告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本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章)

    庐任收到这么一份行政诉讼裁定书,真是肺都快气炸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胡说八道,一派胡言!他当即就决定上诉,并按那些法律书上的样式范本写了一份长长的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曹庐任,男,汉族,出生年月日(略)

    住址:(略)

    被上诉人:长水乡派出听,法定代表人:朱泉云,职各:所长

    地址:(略)

    被上诉人:钢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地址:(略)

    上诉人因不满xx法行初字xx号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外学了一门洗浩精生产技术,准备回乡创业,但因为多种原因,销量很不好。某一天,我在马路边上碰到一个人,这个人自称叫郑知远,能帮我销很多洗洁精,他知道我是本市乌衣岭的人后十分高兴,说他也是乌衣岭竹村的,并说了很多人的名字,这些人我全认识,所以我就信以为真,以为他真的是乌衣岭的人,这人说可以帮我销很多洗洁精,不过要签合同,还要请那些干部吃顿饭联络一下感情,方便长期合作,我没细想就同意了。这个化名叫郑知远的人把我带到钢铁厂后骗走我壹仟五百块钱后就消失了。等我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后就到处报警求助,但公安机关均把我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无人理睬,后来才由钢城公安分局受理我的报案,可钢城公安分局却根本不把这个案子当一回事。我多次去找他们都没任何结果。

    不久,我获得一条重要线索:在乌衣岭那里,有一个叫伍义的人,这人我小时候就认识,伍义有一个兄弟叫伍青,已经死了很多年了,伍青的老婆姓郑,娘家在长水乡大谷村,她有一个兄弟叫郑小强,是大谷村的治安队长,这郑小强有两个儿子,他的第二个儿子叫郑建时,不过具体是那个建那个时我没问清楚,这郑建时据说就是一个专门做些偷鸡摸狗的勾当的人,无论别人描绘的样貌年龄身高都与我要找的那个郑知远十分相似,而且他姑姑就在乌衣岭,所以我觉得这郑小强的二儿子郑建时有很大的嫌疑。

    我把我了解到的情况跟钢城公安分局说了一下,可他们压根不当回事,总是以“我们会去调查的”来敷衍我。

    因为钢城公安分局压根不把这事当一回事,我就自己一个人去找了一下郑小强,当时我自行车上放了一瓶用矿泉水瓶装着的盐酸,还有一条铁链。

    到了大谷村村委会,我问郑小强,我说你是郑小强吧?郑小强不置可否,问我找谁,我说郑建时是你小儿子吧?郑小强问你找他干嘛?我说他骗了我一千多块钱,我是乌衣岭的,认识你妹和你妹夫一家人,希望看在熟人的份上叫他把钱还给我。郑小强说他儿子根本不在家,出去打工了,不可能会骗我钱,之后郑小强还说:

    “我早就注意你了!你一到大谷村那天我就注意你了,你到大谷村都七八次了是不是?早就有人告诉我说有一个人在找我小儿子,你还到我家找过我大儿子是不是?”

    之后郑小强还反咬一口,说我在大谷村偷东西,打电话叫来了七八个警察,带队的是长水派出所所长朱泉云,当时他胸前有挂个警官证,上面写着职务是长水派出所所长,朱泉云亲自动手对我进行搜身检查,还将搜到的物品写了个扣押清单,这些警察在大谷村村委会和郑小强一起吃过午饭,然后又把我送到区公安分局审讯室关押了大约一个小时,又派了一大堆人去我租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因为根本找不出我有什么罪证,他们训了我几句就放了我。